日期:2022-08-11 12:18来源: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住房保障办审核员阅读量:

各县市区住建局(住保中心):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宜昌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准入退出条件及办理流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城区各区认真遵照执行。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保障性租赁房保障范围、准入退出条件及办理流程,也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30日            


宜昌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准入退出条件及办理流程(试行)

  一、保障范围

  在宜昌城区(含夷陵区和宜昌高新区)就业或创业且无自有产权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新市民是指外地来宜稳定就业或创业的人员。

  青年人是指在宜昌城区稳定就业或创业且不满35周岁的人员。

  二、准入条件

  (一)产业园区内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造和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依序优先保障建设(含投资运营)主体员工,园区其他企业员工。

  建设(含投资运营)主体员工准入条件:与建设(含投资运营)主体正式签订聘用合同(就业协议)。

  园区其他企业员工的准入条件:与园区企业正式签订聘用合同(就业协议)。

  (二)城区(产业园区除外)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造、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依序优先保障建设(含投资运营)主体员工,新市民和青年人。

  建设(含投资运营)主体员工准入条件: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其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辖区(该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的夷陵区、西陵区、伍家区、点军区、猇亭区或宜昌高新区,下同)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正在享受公租房实物保障;与建设主体正式签订聘用合同(就业协议)。

  新市民和青年人的准入条件: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其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辖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正在享受公租房实物保障;在宜昌城区正式签订聘用合同(就业协议)或者办理个体工商执照自主创业。

  (三)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依序优先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的员工,新市民和青年人。

  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员工的准入条件: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其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辖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正在享受公租房实物保障;与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正式签订聘用合同(就业协议)。

  新市民和青年人的准入条件: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其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辖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正在享受公租房实物保障;在宜昌城区正式签订聘用合同(就业协议)或者办理个体工商执照自主创业。

  (四)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依序优先保障大中专毕业生,新市民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人员。

  大中专毕业生的准入条件: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宜昌城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正在享受公租房实物保障;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时不满35周岁;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中专学历证书;在宜昌城区正式签订聘用合同(就业协议)或者办理个体工商执照自主创业。

  新市民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人员的准入条件: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宜昌城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正在享受公租房实物保障;在宜昌城区从事环卫、公交、物业、餐饮、水气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工作并正式签订聘用合同(就业协议)。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持身份证件向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主体或其委托的运营主体提出申请,并对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同意接受对其住房状况等情况核查进行书面承诺。

  (二)受理审核。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主体或其委托的运营主体严格按照优先顺序和准入条件受理申请,对同一顺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受理。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及时为申请人办理入住。

  (三)监督。区级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主体或其委托的运营主体审核通过并办理入住的人员资格开展动态抽查,发现入住人员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督促建设主体或其委托的运营主体予以腾退。

  四、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由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主体或其委托的运营主体直接向承租人收取。

  政府或其他部门对新就业毕业生等予以租金补贴的,直接发放给本人。

  租金标准由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主体或其委托的运营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90%确定,并在运营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退出条件

  承租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格,并由建设主体或其委托的运营主体负责腾退:

  1.承租人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

  2.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约定应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六、监督管理

  1.各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时,可以根据本地保障需求和房源供给情况,对不同项目的保障优先顺序及准入退出条件予以适当调整和明确,随计划申报同步报市住建局同意后对外发布并组织实施。

  2.建设运营主体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验收及投入使用前,应将房源具体信息报区级住建(住房保障)部门,由区级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同步向社会公开。建设运营主体每月集中申请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和对申报的承租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有产权住房信息进行核查。

  3.申请人以隐瞒、虚报、伪造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计入个人信用档案。

  4.建设主体或其委托的运营主体未严格按准入条件进行受理审核的,由区级住建(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提请相关单位暂停其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优惠政策,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

  5.市住建局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情况对保障范围和准入退出条件进行适时调整。

  抄送:各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地方金融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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