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7-22 18:37来源: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住房保障办审核员阅读量: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工改租、商改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消防改建可操作性,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根据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法规和宜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制定了《“工改租、商改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消防改建操作指南》,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2月22日            

“工改租、商改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消防改建操作指南

  为提高“工改租、商改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消防改建可操作性,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根据有关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法规和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工改租、商改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消防改建要坚持依法依规、安全适用的原则,确保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既满足居住适用性需求,又保障房屋使用者的消防安全。

  (二)责任落实。建设主体对保障性租赁住房消防改建质量负首要责任,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改建过程中应当将消防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监督。

  二、工作流程

  (一)可行性研究

  1.建设主体应当结合建设方案编制,委托具备建筑设计资质的技术机构对拟改建的建筑进行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经济合理的方可编制建设方案。

  2.进行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和建设方案专家技术论证时,应当对拟改建建筑的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安全疏散、灭火救援设施、消防水源、消防电源等进行分析论证。

  3.在实施消防改建技术可行性研究、建设方案编制、消防设计、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时,有关技术问题可以参考《宜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维技术导则(试行)》实施。

  (二)申请项目认定

  对于经过消防改建可行性研究的项目,由建设主体组织编制建设方案,按照《宜昌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申请项目认定书,并取得工程规划意见函。

  (三)实施消防改建

  1.消防设计。取得项目认定书和工程规划意见函的项目,由建设主体委托具备相应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图设计)。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住宅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宿舍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旅馆标准进行消防设计。

  2.消防设计审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特殊建设工程分类见附件)的,建设主体应当向住建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可不向住建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但鼓励建设主体委托技术机构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3.组织消防施工和消防自查验收。建设主体组织施工单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设主体应当组织有关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工程参建单位开展消防自查验收,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改建工程竣工后,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主体应当向住建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不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主体应当向住建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三、政策支撑

  1.有关建设工程消防审批所需资料和流程按照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鄂建文〔2021〕16号)执行。

  2.可用工程规划意见函替代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手续。

  附件

特殊建设工程分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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