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8-11 15:49来源: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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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具有区域比较优势的人才住房保障体系,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宜昌城区分类人才和新就业毕业生安居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分类人才是指根据我市人才分类目录指导书认定的人才。

  本办法所称毕业生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高职高专、中专毕业生。

  第三条  人才安居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分类保障、供需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人才安居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委人才办负责实施。

  市住建部门负责根据年度人才安居需求,编制下达人才住房、人才公寓筹集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新就业毕业生人才公寓配租或补贴发放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实施。

  市人社部门负责人才分类认定,负责应届毕业生求职应聘、实习实训期间安居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人才服务局负责实施。

  市财政部门负责人才安居预算审核和资金筹集、拨付、监管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人才住房规划选址审批、土地供应等工作。

  团市委负责青年人才驿站规划建设及房源筹集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分类人才、新就业毕业生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贷款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和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统筹辖区内人才安居需求分析、房源筹集和建设运营监管等工作。

  市属、区属国有企业负责按照市住建局下达的人才住房、人才公寓筹集计划,组织实施建设运营工作。

  各级发改、公安、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统计、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人才安居工作。

  第五条  人才安居采取实物安置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实物安置包括人才住房、人才公寓(含用于人才安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青年人才驿站,其中人才住房为产权性住房,人才公寓和青年人才驿站为租赁性住房;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各类人才可根据需求任选一种安居方式。

  人才及其配偶均符合安居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其中一人享受人才安居政策。

  第六条  人才安居具体方式、标准、程序等,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团市委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新就业毕业生安居

  第七条  应届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前在宜参加实习实训的,由其所在单位为其免费提供人才公寓居住。

  应届毕业生实习实训所在单位自建(筹)人才公寓不足的,由所在单位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

  第八条  外地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来宜参加求职应聘(参加国考、省考的考生除外),可通过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信息平台登记预约入住青年人才驿站。人社部门根据人才分类和预约顺序协调安排入住。毕业生持毕业证书或就读学校介绍信可享受最长15天免费住宿。

  第九条  在宜大中专院校自应届毕业生正式毕业之日起,为本校留宜求职毕业生提供不少于15天的学生公寓免费住宿。

  第十条  在宜昌城区新就业(含返乡创业,下同)且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及以下学历毕业生,可向住建部门申请以1元/年租住政府投资建设或管理的人才公寓,面积分别在90、60、40平方米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住建部门根据房源情况、人才分类和申请顺序协调安排房源,人才公寓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负责办理入住手续。

  人才公寓房源不足时,对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及以下学历毕业生分别按每年12000、9600、6000元的标准发放租房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租赁补贴由住建部门统筹发放。

  新就业毕业生应在我市正式签订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后2年内提出申请,同时博士研究生应在35周岁以内、硕士研究生应在30周岁以内、本科及以下毕业生应在毕业5年以内。

  第十一条  新就业毕业生按现行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进行人才认定后,享受分类人才安居政策并取得不动产权的,不再享受新就业毕业生安居政策。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为新就业毕业生建缴住房公积金,新就业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月缴存额单位负担部分不低于1000元。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宜自主创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当年缴存额10%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期限3年。 

  自缴存住房公积金次月起,新就业毕业生购买首套首贷自住住房的,可按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1.2至1.5倍系数申请贷款;租房可按宜昌城区租房提取最高额度的1.2至1.8倍系数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分类人才安居

  第十三条 a类人才、人才团队安居方式及标准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报市委人才办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后,新引进的b至f类人才正式签订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后两年内,如在城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5年内无产权交易记录,可以购买政府统一管理的人才住房或者其他新建商品住房,并享受一次性“购房首付款补贴券”。

  “购房首付款补贴券”在人才签订商品住房合同后发放。符合上述条件的b至d类人才“购房首付款补贴券”金额为10万元,e、f类人才“购房首付款补贴券”金额分别为6万元、5万元。

  第十五条  自缴存住房公积金次月起,分类人才购买首套首贷自住住房的,可按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1.2至1.5倍系数申请贷款;租房可按宜昌城区租房提取最高额度的1.2至2倍系数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相当于a、b类层次的宜昌籍人才在宜短暂工作或探亲期间,免费入住人才公寓。

  第十七条  分类人才获得更高层次分类认定时,可重新申请相应层次的人才安居政策,已享受的政策补贴不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适当提高人才安居标准。

第四章  房源筹集及资金来源

  第十八条  支持市属国有企业使用存量土地资源,高标准开发建设人才住房、人才公寓,或者将存量住房转化为人才住房、人才公寓。

  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开发建设人才住房、人才公寓,并纳入政府统一管理。

  支持人才集中且住房需求较大的用人单位利用存量土地新建或者利用存量房屋改建人才公寓。

  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培训机构在寒暑假期间将学生公寓临时用作人才公寓。

  第十九条  新建人才安居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优先安排。

  新建产业园区时,应将人才住房、人才公寓纳入园区整体规划并先行建设。学校、医院附近应优先建设人才住房、人才公寓。

  第二十条  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利用闲置存量住房改造并用于出租的人才公寓,且投入运营满1年的,财政部门另行按1万元/套(间)的标准予以补贴。

  第二十一条  纳入人才安居房源的人才住房、人才公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采用划拨方式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建设运营期间按国家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纳入人才安居房源的人才住房、人才公寓,优先满足投资建设主体的人才入住需求,其入住情况纳入住建部门动态管理;有剩余房源的,住建部门可统筹调剂安排。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及夷陵区a至f类人才可自愿选择享受本地或城区人才安居政策。

  人才安居政策兑现实行财政分级负担。“购房首付款补贴券”由市级财政统一兑付,按土地基金“谁受益、谁负担”原则,市级财政与房产所在地区级财政办理体制结算。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属于夷陵区范围内的由夷陵区财政兑现,其他城区由市级财政兑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集中建设和购买的,用于出租的人才公寓产权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持有,由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进行运营管理,产权登记时须注明为“人才公寓”。

  第二十五条  人才入住人才住房、人才公寓后,社会管理事务纳入属地网格化管理,享有与购买产权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

  第二十六条  新就业毕业生和分类人才享受本办法规定人才安居政策,不影响其享受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新就业毕业生和分类人才信息动态管理。对离职、认定分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告相关审批部门,终止或变更其享受的人才安居政策。未及时报告导致人才违规享受安居政策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相应损失。

  第二十八条  加强大数据在人才安居方面的应用。对违规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依法依规纳入其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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