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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市工改办《关于印发<宜昌市新建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五证同发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市工改〔2021〕5号)精神,落实市级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全面下放至区级部门审批要求,推动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现就工业建设项目人防审批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c}一、{c}下放审批事项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及其他产业园区范围内,工业用地上的建设项目人防审批事项。具体包括:
{c}(一){c}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c}(二){c}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上述审批事项按属地管理原则下放至各区人防主管部门(含高新区管委会人防主管机构),各区人防主管部门(机构)应及时做好衔接落实工作。
{c}二、{c}下放执行时间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中工业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事项下放以该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日期为准,凡在本文件印发之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由各区人防主管部门(机构)负责审批,此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仍继续由市人防办审批。其余人防审批事项下放以该事项申报日期为准。
{c}三、{c}工业建设项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政策执行范围
(一)根据人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界定执行《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包括居住建筑、办公建筑、旅馆酒店建筑、商业建筑、居民服务建筑、文化建筑、教育建筑、体育建筑、卫生建筑、科研建筑、交通建筑、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等。
(二)工业用地范围内除厂房(机房、车间)、仓库、辅助附属设施(如锅炉房、氧气站、泵站等)及构筑物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如办公楼、宿舍楼、食堂等均属民用建筑,应按规定履行人防建设义务。
{c}四、{c}依法加强工业建设项目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
(一)防空地下室建设应严格执行《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411号),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
(二)防空地下室配建标准、战时用途、抗力级别、防护类别等人防控制指标,按《关于公布<宜昌市城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人防控制性指标分类表>的通知》执行。
(三)防空地下室建设严格落实“应建必建”要求。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规定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区人防主管部门(机构)提出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申请,经区人防主管部门(机构)审查批准后,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c}五、{c}严格执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规定
(一)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严禁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详见《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人防〔2021〕1号)。
(二)应当修建而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当责令限期修建,限期内未修建的应依法严肃处理,并按规定全额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c}六、{c}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各区核定应缴的易地建设费由税务部门按照现行收取方式收入市财政专户,其中10%作为省级财政收入,90%作为市级财政收入,分别缴入省级国库和市级国库。各区的人防经费按照预算编制由市人防办按照规定编制易地建设费收支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c}七、{c}规范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实施下放的事项,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标准进行审批,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规定条件,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规定标准。要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市人防办将加强对各区人防主管部门(机构)审批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各区在贯彻执行中如遇到难以把握或不明确的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
{c}八、{c}本文件有效期与《关于印发<宜昌市新建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五证同发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市工改〔2021〕5号)一致。
宜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