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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鄂政发[2020]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宜昌城区范围内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非国有资金控股企业且未直接使用各级公共财政资金进行建设的(依法无需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高度24米以下,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新建普通厂房和仓库。具体以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清单为准。
第二条压缩审批时限。全流程审批(含不动产登记)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立项阶段办理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基于企业自愿申请原则,可不再单独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企业登录宜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改平台”)填报项目基本信息后,由发改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的确认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审批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相关事项同步办理,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市政公用服务接入办理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
联合验收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不超过1个工作日。
第三条精减审批事项。取消人防工程建设设计许可,免于配建防空地下室,无需缴纳易地建设费。
符合城乡规划或本市建筑用途管理相关规定的,无需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水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估评价工作。
规划验线、勘验±0采用告知承诺制。
第四条下放审批权限。上述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全流程在工改平台上由区级部门办理;涉及市级部门审批权限的事项,全部下放区级部门。相关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办理本规定以外的其他审批、评估评价事项。
第五条合并审批阶段,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事项合并为一个阶段办理,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报装申请同步办理,并实行“一表式”申请和受理。
建设单位方案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同时开展,可通过工改平台直接在线填报建筑许可阶段申请表,同步上传申报材料、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申请受理后,同步推送至同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和住建部门,进行在线限时审批。审批通过后,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工改平台,在线一次性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相关信息通过工改平台共享交通、公安、水务、林园、城管等部门,公安部门同步开展门牌核准工作,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一并发放门牌号码,各相关部门依法严格落实事中事后服务和监管责任。
第六条调整施工图审查模式。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不再作为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通过告知承诺,基础结构施工前完成。
第七条 优化市政公用配套管线接入。管线接口所处道路具备同步实施条件的,由公用服务企业随路同步实施建设至地块红线外2米范围内;所涉及的周边道路已建成的,由公用服务企业在地块正式移交前将管线接至距离地块红线2米范围内。
公用服务企业提供小型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服务的,无需办理规划、施工、占道、掘路、伐移树木等行政许可,实施告知备案制,施工结束后按标准恢复道路,市政管理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八条 优化质量安全管控方式。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工程开工前完成质量安全首次工作交底会,相关需要交底单位同步开展。原则上在施工过程中的检查频次为2次,分别对基础、主体结构进行检查,每次检查时间最长不超过1天。强化参建单位内部风险管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基于企业诚信、工程风险等级实施差别化监管。重点就参建单位开展质量安全风险技术检查的情况、工程现场质量安全措施的承诺履行情况等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计入各参建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档案。
第九条 实行“多测合一”。测绘市场向所有具备测绘资质的单位开放,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均可从事与其测绘资质登记范围和作业限额相对应的测绘活动。对于验收涉及的综合测绘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一家测绘单位统一完成规划竣工测绘(含管线测量)、不动产测绘(宗地测绘、房产测绘),联合验收时各部门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认可并共享。对测绘单位和测绘人员实行信用管理,测绘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信用管理职责,对经核实的测绘单位和个人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及时记录信用档案,并依法公示。
第十条实行联合验收。建设单位应在组织五方竣工验收前提前3个工作日在网上填写联合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园林绿化、不动产登记等部门于工程竣工验收时同步进行现场核查。涉及的验收内容合格或通过的,以上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给出单项通过或合格意见书,系统自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宜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应将工程规划许可、建筑施工图、竣工验收意见、附图及附件等信息推送不动产登记部门。
第十一条 简化办理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动产登记的材料和程序,建设单位凭申请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供)办理不动产登记,符合办理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二条 实现“一网通办”、“一窗受理”。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上发证(加盖电子签章),全流程实现网上办理无纸化、审批证照电子化、档案资料数字化。
第十三条 推进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作,鼓励建设、施工单位可通过购买工程质量保险(或类似保险产品)的方式,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所有人权益。
第十四条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