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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市住建文〔2017〕62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葛洲坝基地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人员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6]299号)、《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鄂建办[2017]88号)、《关于建立实行地基基础静载荷试验数据自动采集和实时上传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6]44号)和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6]28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信息登记与合同登记管理
(一)凡在我市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含分支机构和外地来宜开展专项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人员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6]29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6]28号)要求,分别在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平台、宜昌建设行业综合监管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登记。未按规定办理信息登记或登记信息不全的,不得在我市从事检测业务。
(二)建设单位应将检测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并签订书面检测合同,在检测工作开展前到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合同登记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中同一专业类别的检测项目委托多家机构,否则不予合同登记。
二、加强见证取样送检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检测样品的取样、制样、标识、养护,送检的样品应能代表母体,不得将应一并检测的检测项目分开委托送样。
(二)监理单位应对样品的取样、制样、标识、养护、送检实施见证,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三、加强检测质量管理
(一)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二)检测机构在开展地基基础检测前,应按相关技术标准,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检测方案,并报经监理单位审批通过。地基基础检测方法、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市住建委关于规范建筑基桩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3]14号)相关规定,检测抽样单经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登记后,方可实施检测工作。地基基础静载荷试验应使用远程监测系统自动采集检测数据并实时上传、出具检测报告,同时上传相关试验照片,不得编造、删节、增补检测数据。检测监管平台登记检测方案信息应齐全、真实,检测人员、设备数量应符合要求。
(三)对水泥、混凝土、砂浆、钢筋等涉及结构安全的主要原材料力学性能检测必须使用自动采集系统采集检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并实时上传至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平台和宜昌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
(四)检测机构不得接受应一并检测的检测项目分开委托送样,如节能保温材料、有节能要求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强度、容重、导热系数;当仅有材料检测方法而无质量标准,检测机构应要求委托单位明确设计要求,检测报告据此作出检测结论。
(五)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检测执行市住建委《关于加强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质量管理的通知》(宜市住建[2014]159号),检测机构应按要求配备加工设备和场所,严格按要求制作加气混凝土砌块试件,禁止接收已加工好的检测试件。
(六)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报告台帐,对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检测信息,应在24小时内通知该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
四、加强检测人员培训、考核管理
(一)检测机构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检测人员年度培训(包含继续教育)计划,按检测专业分别进行理论培训、操作训练和考核评价,并形成完整、规范的培训记录档案。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检测人员,方可上岗。培训方式和学时应符合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人员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6]299号)的要求。
(二)检测机构应在省检测监管平台实时登记检测人员培训、考核动态信息,并对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负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各地住建部门应高度重视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具体监管机构、配备专职监管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巡查、飞行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开展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计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二)工程质量检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评价的依据:
1、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平台和宜昌建设行业综合监管系统办理信息登记,或登记信息不全的。
2、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开工的工程,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
3、未办理检测合同登记的。
4、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地基基础静载荷试验数据实行自动采集并上传的。
5、应一并检测的检测项目分开委托送样检测的。
6、检测机构对已加工好的加气混凝土砌块试件收样检测的。
(三)超出资质范围进行检测的,在样品取样、制样、标识、养护、送检或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检测报告一律无效,应对涉及的检测内容委托其它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重新检测。已无法还原抽样检测的,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涉及结构性的,应对相应部位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涉及功能性的,应对相应部位进行实体检测。
(四)对年度零不合格报告的检测机构,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