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3-23 09:41来源: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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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市住建文〔2017〕34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葛洲坝基地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全面地掌握工程质量安全信息,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行为,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单位,应将项目质量安全监理情况报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二、监理报告包括监理日报、监理月报和监理紧急报告,报告期限为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至竣工验收合格。监理单位对监理报告的时效性、真实性负责。

  三、监理单位应在每日10:00前,将前一天监理情况录入宜昌市建设行业综合监管系统,其内容除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关于监理日志的要求外,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相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程序的情况;

  2、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和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控制情况;

  3、强制性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4、监理指令发出及落实情况。

  四、监理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监理月报以书面形式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其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

  五、施工现场发生下列情况时,监理单位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情况特别紧急时,可先以口头方式报告,再提交书面报告:

  1、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2、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而不能有效制止的;

  3、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4、存在监理单位无法处理的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

  六、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及所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凡存在下列行为的:一是不按规定提交监理报告的;二是知情不报或弄虚作假的;三是监理报告内容与现场情况存在明显差异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和项目总监予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查处。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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