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7-25 10:27来源: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住房保障办审核员阅读量:

  政策依据:《宜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宜府办发〔2020〕58号)。

  服务对象:宜昌城区公租房保障范围包括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宜昌城区城镇低保(含分散供养特困)、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新就业无房职工包括在宜昌城区就业或创业且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高职高专、中专毕业生。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在宜昌城区企业就业或创业6个月以上、非宜昌城区城镇户籍的人员。

  保障条件:

  1.城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具有宜昌城区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宜昌城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5倍。家庭财产(含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低于宜昌城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工商注册登记实缴资金不超过5万元,认缴资金不超过20万元。家庭成员在宜昌城区无房产,或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申请租赁补贴的,应在城区范围内市场上承租住房。

  2.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人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并在宜昌城区正式签订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后2年内提出申请;博士研究生应在35周岁以内、硕士研究生应在30周岁以内、本科及以下毕业生应在毕业5年内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含个体工商户)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中省在宜单位或在宜设分公司的企业新就业无房职工,其单位未在城区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应至少由单位在城区缴纳一项其他社会保险。家庭成员在宜昌城区无房产。申请租赁补贴的,应在城区范围内市场上承租住房。

  3.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截止申请之日的上月,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含个体工商户)按规定连续为申请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或持有宜昌城区居住证并以灵活就业身份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中省在宜单位或在宜设分公司的企业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其单位未在城区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应至少由单位在城区缴纳一项其他社会保险。申请人收入低于宜昌城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5倍。家庭成员在宜昌城区无住房。申请租赁补贴的,应在城区范围内市场上承租住房。

  服务内容: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服务标准:公租房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户。其中实物配租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实际配租面积即为保障面积且视为已足额保障;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城镇中低收入无房家庭不低于30平方米。

  对困难程度不同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实行梯度补贴,最低收入(含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供养对象)、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租赁补贴分别为18元、16元、8元。租赁补贴额=〔家庭保障面积-家庭成员住房建筑面积〕×租赁补贴标准。

  博士研究生补贴标准1000元/人·月,硕士研究生补贴标准800元/人·月,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大学毕业生(含高职高专和中专毕业生)补贴标准500元/人·月,保障期限不超过36个月。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补贴标准为240元/人·月,保障期限不超过36个月。

  支出责任:宜昌市财政部门负责公租房建设、租赁补贴、运营管理及公租房信息系统建设维护等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资金来源包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每年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国家、省财政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套资金和专项补助资金;商业银行贷款;公积金中心等非金融机构贷款;政府债券;企业筹集的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款;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销售收入;社会捐赠的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牵头负责单位: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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