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保障申请审核
一、公租房保障有哪几种方式?
答:公租房保障包括实物配租和货币化补贴(简称租赁补贴)两种方式,两种方式不能同时享受,当前以租赁补贴的保障方式为主。
二、公租房实物配租有哪几种方式?
答:公租房实物配租包括面向社会公开分配、定向供应和面向企事业单位整体配租三种方式。公租房实行分配计划管理,优先实物保障城区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定向供应配租、面向企事业单位整体配租。
三、哪些人可以申请面向社会公开分配的公租房?
答:城区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配租面向社会公开分配的公租房,实行应保尽保;当筹集房源充足时,市住建部门将制定面向社会集中配租方案并公开发布,此时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实物配租。
四、哪些人可以申请定向供应的公租房?
答: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使用公租房的重点工程建设、棚户区改造、产业园区建设等重点项目,其属地区级人民政府向市住建部门申报房源分配计划获得批准后,符合保障条件的特定群体可以申请定向供应的公租房。
五、哪些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整体配租的公租房?
答:环卫、公交、教育、医疗等重点公共服务行业和开发区、产业园区重点产业中的符合保障条件的青年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所在企事业单位,向市住建部门申报房源分配计划获得批准后,可以申请整体配租的公租房。
六、哪些人可以申请租赁补贴?什么时候能申请?
答:城区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大学生、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补贴。租赁补贴实行常态化受理,可随时申请保障。
七、申请人可以在哪里办理申请手续?
答:(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鄂汇办”手机app或登录“湖北省政务服务网”申请,也可到网格化管理的社区居委会申请。
(二)企业申请租赁补贴的职工较多、代为职工集中申请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申请。
(三)企事业单位申请整体配租的公租房,由园区管理办公室或所在街办受理申请。
八、申请面向社会公开分配的公租房保障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含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城区城镇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城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7倍;
3.家庭财产(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低于城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
家庭成员在城区无房产或有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轿车购置金额低于16万元且排量不超过1.8l;工商注册登记实缴资金不超过5万元,认缴资金不超过20万元。
(二)新就业大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取得全日制本科、高专或高职院校毕业证书,或者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毕业未满2年;
2.申请人在城区就业创业,且其单位为其在城区缴纳职工养老保险;
3.家庭成员在城区无房产。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城区稳定就业,截止申请之日的上月,其单位连续为其在城区缴纳职工养老保险1年及以上;
2.申请人收入低于城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7倍;
3.家庭成员在城区无房产。
中省在宜单位或在宜设分公司的企业新就业大学生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其单位未在城区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应至少由单位在城区缴纳一项其他社会保险。
九、申请租赁补贴需要满足哪些条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申请租赁补贴需要满足的条件在第八条申请面向社会公开分配的公租房基础上,另外还需要在城区范围内市场上承租住房,并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若承租国有土地上房屋,租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申请时需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备案证明,或者住房租赁合同,并由租赁双方对租赁信息准确性和租赁行为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住房租赁备案可在建行“建融家园”app或“宜昌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线上办理,或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动产登记所线下办理。
若承租集体土地上合法批建的住宅,需提供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批地建房审批表;没有租赁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批地建房审批表的或承租国有土地上未办证的房屋的,由村、社区在受理申请时核实其住房居住情况。
十、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哪些人?
答:对于家庭成员,已婚者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35周岁以下(不含35周岁)未婚者主要包括本人及其父母,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未婚者仅指本人;离异或丧偶者主要包括本人及其直接抚养的未婚子女。有城区常住户口、无住房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人以及在外地服兵役、就学的家庭成员可计算在内。
十一、哪些情形视为有住房?
答:(一)自申请之日(含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房产登记、交易、析产记录(因重大疾病治疗等特殊原因出售住房的除外);
(二)在城区承租公房,在承租期内的。
十二、申请人家庭工商注册登记实缴资金和认缴资金怎么区分?
答:对于家庭有工商注册营业执照的情况,登记于 2014年 3月1日之前的注册资金为工商注册登记实缴资金;登记于2014年3月1日及之后的注册资金为认缴资金。
十三、已经享受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家庭,能不能申请公租房保障?
答: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纳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条件审核,只要符合收入及其他保障条件,就可以申请公租房保障。
十四、公租房保障申请家庭收入是否需要通过大数据信息比对进行核实?
答:需要。区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进行认定或核对,超过收入、财产相关申请条件规定标准的,将不符合申请条件。
十五、怎么理解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中“单位是否连续为其在城区缴纳职工养老保险1年及以上”?
答:通过大数据调取申请人连续12个月的缴费记录,其中部分缴费记录的缴费主体为个人而不是单位的,不能视作连续缴费;缴费单位为不同主体但缴费时间连续的,可以合并计算连续缴费时间。
公租房租赁补贴
十六、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可以领取多少租赁补贴?
答:(一)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设置最低家庭保障面积30平方米,最高家庭保障面积60平方米。即1人及2人户家庭按照30平方米计算,3人户家庭按照45平方米计算,4人及以上家庭按照60平方米计算。
(二)对困难程度不同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实行梯度补贴,最低收入(含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供养对象)、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租赁补贴分别为18元、16元、8元。
(三)租赁补贴额=〔家庭保障面积-家庭成员住房建筑面积〕×租赁补贴标准。
(四)当申请保障家庭租赁住房实际支付的月租金,低于按标准计算的家庭月补贴金额时,按实际支付的租金数额发放补贴。
十七、新就业大学生可以领取多少租赁补贴?
答:(一)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540元/人·月;
(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大学毕业生(含高职)480元/人·月。
(三)保障期限为36个月。
家庭成员中有几个人符合新就业大学生保障条件,就发放几个人的补贴。
十八、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可以领取多少租赁补贴?
答:(一)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240元/人·月。
(二)保障期限为36个月。
(三)家庭成员中有几个人符合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条件,就发放几个人的补贴。
十九、租赁补贴申请后什么时候发放?
答:申请人从获得保障资格的当月开始计发租赁补贴,其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月发放;新就业大学生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按季度发放。
公租房实物配租
二十、公租房租金标准是多少钱一平方米?
答:公租房租金标准以市物价局核定为准。
民益家园、和塘悦舍、上泽园月租金10元/㎡,民安家园、民佳家园、民欣家园、民惠小区月租金9元/㎡,东锦苑8.5元/㎡,龙盘馨苑、桐岭新村、七里冲公租房月租金6元/㎡。
二十一、哪些人可以享受租金减免,分别能减免多少?
(一)低保(含分散供养特困)、低收入家庭依据低保证、低收入证明等,在证明有效期内,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分别减免90%、70%;
(二)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及高职、高专毕业生依据毕业证,自办理入住手续起36个月内,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分别减免60%、50%;
(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租房,依据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证明,在补助发放期内,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减免20%;
(四)承租人及家庭成员中有1人同时享受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依据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结算单(不得跨年使用),结算年度的租金减免100%;
(五)承租人只剩下未成年人(18岁以下)或全日制学生的,未成年人在居委会监护期间或全日制学生在读期间的租金减免100%;
(六)承租人仅本人一人且宣告失踪或去世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核销欠交的租金;
(七)公租房承租人诚实守信,长期以来未出现失信行为,按照城区公租房保障对象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减免;
(八)承租人首次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后,因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运营单位维修不能入住的,维修期内的租金减免100%。
二十二、符合租金减免条件,怎么办理减免?
答: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依据承租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或向相关主管部门获取的资料实施租金减免。
二十三、租赁期内,家庭人口增加或减少会有什么影响?
答:不会影响租金,但需要到社区居委会申报,增加或减少保障家庭成员。
二十四、租住公租房能不能享受物业服务费减免?
答:低保、低收入家庭只需要缴纳一半的物业服务费,其他家庭不享受物业服务费减免。
二十五、申请人租住公租房后,子女结婚购买了住房,能继续租住吗?
答:子女结婚购买了住房,应凭子女的结婚证到社区居委会变更共同申请公租房的家庭成员,不再将子女作为公租房保障对象。若变更后现家庭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则可继续租住公租房。
二十六、租住公租房后,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了住房,能继续租住公租房吗?
答:如果新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则不能继续租住公租房,应按规定退回所承租的公租房。
二十七、低保取消或者不再是低收入家庭的,能继续租住公租房吗?
答:若承租人家庭仍然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可继续租住公租房,但租金及物业服务费会根据现家庭收入状况作相应调整。
二十八、父/母单独申请的公租房,父/母去世后子女可以租住吗?
答:若子女不是共同申请人,父/母去世后应退回公租房,子女不得继续租住;若子女是共同申请人,且子女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可按规定程序变更信息、继续承租公租房。
二十九、承租公租房后,能永久居住吗?是否会再次进行资格审核?
答:承租公租房后,不意味着能永久居住。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租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按申请审核程序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三十、新就业大学生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期限满了之后,还能租住公租房吗?
答:新就业大学生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期限不超过5年,保障期满后,应退回公租房。面向企业整体配租的公租房不受此期限影响。
三十一、哪些情形需退出公租房?
答:有以下11种情形之一的,需退出公租房:
(一)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三)未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续租申请的,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四)采用提供虚假证明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承租资格的;
(五)将承租的公租房转租、转借、擅自调换和用作非住宅用途的;
(六)损毁、破坏公租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不正当使用造成房屋重大损失的;
(七)在承租的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八)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九)申请登记的家庭成员均去世或宣告失踪的;
(十)收入、财产、就业等情况发生变化,经审核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十二、承租人有上述情形之一、拒不退回公租房的怎么处理?
答:承租人有上述第1至第3项情形之一,不退回公租房的,由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通知腾退,并为其安排不超过3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承租人有上述第4、第9项至第11项情形之一不退回公租房的,由公租房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不超过3个月退回公租房;承租人有上述第5至第8项情形之一不退回公租房的,由公租房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通知不超过1个月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退回公租房。
若限期退回期满或腾退搬迁期满,仍拒不腾退公租房的,采取以下措施:
(一)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可迁入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公租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租;
(二)承租人未按市场租金标准签订租赁合同或有其他住房拒不腾退公租房的,公租房所在地的社区可依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暂停受理其住房保障及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依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采取限供或暂停用水用气服务等措施;
(三)探索采取门禁管控、信用约束等多种措施开展公租房退出管理,对仍然不腾退的承租人,有上述第1至第3项款情形之一的,公租房的所有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其他情形之一的,公租房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公租房、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可依法申请区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租房保障对象信用管理
三十三、保障家庭哪些行为构成一般失信行为?
(一)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对公租房进行检查或维修的;
(二)发生占用共用部位、违规饲养动物、高空抛物等违反《小区公共租赁户管理规约》或相关物业管理规定行为,警告3次后仍拒不整改的;
(三)违规对电动车进行充电,且警告3次后仍拒不整改的;
(四)当保障家庭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后,经提醒,拒不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变更信息的;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资格复核或拒不提交复核资料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租房6个月以上的;
(六)非自住而用于其它用途;
(七)无正当理由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
三十四、保障家庭哪些行为构成严重失信行为?
(一)以隐瞒、虚报、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公租房、租赁补贴的;
(二)违规转租、转借、擅自调换公租房,拒不改正的。或者经公安部门认定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活动的;
(三)损毁、破坏公租房,违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不正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无正当理由拖欠公租房租金12个月以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租房6个月以上的,拒不整改的;
(六)不再符合保障条件,限期退回公租房或者租赁补贴,超过退回期限3个月以上的;
(七)发生一般失信行为累计3次以上(含3次)或同一行为2次以上(含2次)的。
三十五、整体配租的企业哪些行为构成一般失信行为?
(一)企业入住职工因离职或者不再符合保障条件,自入住职工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算起,企业未在3个月内腾退公租房的;
(二)将公租房转租、转借,或非企业职工居住而用于其它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
三十六、整体配租的企业哪些行为构成严重失信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拖欠公租房租金12个月以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
(二)损毁、破坏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或不正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发生一般失信行为累计3次以上(含3次)或同一行为2次以上(含2次)的。
三十七、、失信行为有哪些后果?
(一)构成一般失信行为的:
1.告知其信用评价、失信行为等信息及需承担的后果;
2.依照公租房相关政策、合同约定、承诺,追究责任;
3.在享受或调整住房保障待遇时,列为重点核查或监督检查对象,对享受优先保障的对象取消其优先待遇。
(二)构成严重失信行为的:
列入住房保障失信黑名单。对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严重失信对象,将其失信信用信息在承租公租房所在的小区和公租房信用系统公示7天;对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的严重失信对象,在公租房信用系统公示7天。并根据失信情节,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1.退出公租房保障。其中情节严重的,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待遇;
2.可作为取消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优惠政策、资金扶持的参考依据;
3.将保障对象失信信用记录情况上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部门,由其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4.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党建引领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等相关文件精神,将严重失信信用信息反馈到保障对象所在的街办,由街办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作为开展执法工作的参考依据;
5.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惩戒。
三十八、守信对象有哪些好处?
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公租房信用信息良好的保障对象列入诚实守信名单,在公租房信用系统和承租公租房所在的小区公示7天,并实施以下守信激励措施:
(一)对连续3年无失信行为的保障对象,第4年减免1个月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二)对连续5年无失信行为的保障对象,第6年减免2个月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三)对连续10年无失信行为的保障对象,第11年减免3个月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三十九、失信对象认为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或有异议的,怎么办?
失信对象认为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或有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可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系统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区住房保障部门核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异议复核申请,市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异议信息经核实需更正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在公租房信用系统中予以更正。异议信息暂时无法核实的,应当予以标注,不得使用和披露。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的处理。
四十、失信后,信用如何修复?
失信对象应纠正失信行为,退出公租房保障的应腾退公租房。申请信用修复应书面向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核查并作出是否修复的决定。
信用修复申请经核实,若需修复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公租房信用系统中予以修复,并向失信对象出具《信用修复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