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各供水企业、各相关单位:
《宜昌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实施方案》已经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15日
抄送: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宜昌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宜昌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推进我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工作,按照“杜绝增量、消灭存量、先易后难”的原则,打通供水专业服务“最后一公里”,保障居民用水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移交内容
本方案移交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接口(现状小区水费结算总表)至最终居民用户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包括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箱(池)、水泵、阀门、电控装置、压力容器、消毒设备、供水管道、安防设施、水质监测及远程监控等城镇居民供水设施,不包括消防、直饮水等其他供水设施。
本方案移交指现有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相应管理权的移交,移交后由供水企业负责终身运行维护(含后续更新改造),在设施使用年限到期后重置和后续新建、改造等由供水企业投入的新资产,自动计入供水企业名下。
二、在建项目的移交
在建项目和竣工验收还未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同供水企业签订移交协议(见附件1),直接交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营维护,原则上不得再新增用水总表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现有建成项目的移交工作在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一)由供水企业统建的项目
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统建的(含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在设施交付使用前直接移交给供水企业抄表到户。
(二)由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的项目
1.二次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的,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供水、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供水企业参加,按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工程技术规程和《宜昌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等相关要求进行现场调试与验收。验收通过后,在设施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与供水企业签订移交协议,办理移交手续。
2.二次供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使用。供水企业不得向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
3.建设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质量保修规定对移交的供水设施履行保修义务,供水设施及其相关竣工资料应同步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三、既有项目的移交
(一)限期移交的项目
对2015年《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实施后由供水企业统建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于2021年年内按现状完成移交。
(二)评估后移交的项目
其他类型的项目由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指导辖区街道(乡镇)组织评估,评估合格的于2021年年内移交,评估不合格的由街道(乡、镇)组织改造后移交,改造资金按照《宜昌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要求执行。
(三)移交实施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市住建局统筹,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指导辖区街道(乡镇)在二次供水小区内发布宣传公告(见附件2),结合国家政策大力宣传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的趋势和法定要求;督促移交主体落实移交前期准备。既有小区移交主体为业委会,没有成立业委会的由社区(村)和居民代表共同组成移交主体。
2.组织实施阶段。街道(乡镇)负责组织移交小区填写《既有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申请(评估)表》(见附件3)。对于2015年及之后由供水企业统建的二次供水设施,由街道(乡镇)直接组织移交双方签订移交协议,开展移交工作。其它类型二次供水设施的小区,由县市区住建部门指导街道(乡镇)组织评估(同附件3)。评估通过的由街道(乡镇)组织移交双方签订移交协议,开展移交;评估不通过的,由街道(乡镇)与拟接收的供水企业商定改造方案并征求意见,制定年度改造计划,实施改造后移交。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每月汇总辖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移交和改造进度报市住建局备案。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
市住建局成立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市级协调推动。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成立相应机构,统筹负责辖区内的调查摸底、移交、评估和制定改造计划的具体协调指导,每月向市住建局报送工作动态。街道(乡、镇)负责辖区内具体工作的组织落实。
(二)积极结清欠费, 妥善处置矛盾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和街道(乡、镇)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主动结清水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移交前因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或管理(物业更替)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以及各种账目、合同、协议,不随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而转移。
移交主体以供水企业名义为二次供水加压泵房报装独立计量电表,在抄表到户过渡期间做好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等相关组织配合工作,相关事宜可授权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办。
(三)有序过渡衔接,规范日常管理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省、市关于二次供水管理相关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正式移交前,原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规范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居民用水安全,不得因移交而擅自降低管理标准;移交后原运维单位有义务为供水企业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协助供水企业处理涉及二次供水服务管理方面的纠纷和投诉等。供水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响应用户用水诉求,保障移交后的服务质效。
各县市区未出台二次供水价格的可参照《市发改委关于城区二次供水建设改造移交后居民供水价格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宜发改价管〔2021〕26号)临时价格执行。
附件:1.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书(示范文本)
2.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宣传公告(示范文本)
3.既有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申请(评估)表
4.宜昌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