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02-08 15:49来源: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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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安装维修企业及燃气用户: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规范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以下简称燃气报警器)的事宜通知如下:

  一、除《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明确规定的“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封闭房间时,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外,其它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居民、工商业用户安装燃气报警器。

  二、燃气报警器应由取得燃气安装维修资质企业负责安装,安装企业应建立规范的报装流程并明码标价,由用户自主选择报警器型号。

  三、燃气报警器安装涉及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改动的,应当征得燃气经营企业的同意。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大入户安检力度,严防安装过程留下安全隐患,确保用气安全。

  四、原《市住建委关于推广使用室内燃气泄漏报警器的通知》2014〕31号)文件已超过时效,自然废止。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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