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6-12 17:47来源: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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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不含夷陵区)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各相关企业: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0号)“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污水处理费”的政策,为支持我市城区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停征城区中小微企业污水处理费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停征期限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

   二、停征对象

   在城区注册,按非居民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按《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三、办理程序

   1、由市统计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城区(不含夷陵区)纳入日常统计范围的联网直报大型企业名单(详见附件),除大型企业外的均为中小微企业。各代征单位对不在大型企业名单内的中小微企业直接办理污水处理费停征手续。

   2、未直接在供水企业开户并缴纳水费的中小微企业,其所属用水总表符合停征条件的,可与各自写字楼、公寓、城市综合体或代收水费的物业、业主协商减免事宜。

   3、停征期限内已经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冲抵后期应缴污水处理费。

   四、其它事项

   1、若国家、省、市有新规定,依新规定执行。

   2、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住建局(市城市节约用水和燃气监督服务中心)。联系电话6446325,6446628。

   附件: 城区(不含夷陵区)联网直报大型企业名单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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